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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备管理

一燃气设备管理供暖工作的要点

  1. 采取用户巡回检查与维修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了解燃气系统运行状态;

  2. 做好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宣传工作;

  3. 做好燃气设备保养和大中修工作;

  4. 培训维修人员,提高管理素质;

  5. 加强指标管理,考核维修及时率、灶前压力不足和停气次数、灶前燃气压力合格率、用户事故频率等指标。

(二)燃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1.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2.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3.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4.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5.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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